(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 (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等材料。 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六)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七)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211号)的有关规定。 1.申请表: (1)申请表中经办人要与委托书中经办人保持一致。 (2)国外公司社会信用代码可用“x”来替代。 (3)有代工厂的企业需填写“制造商信息及产地”,没有*填写。 (4)所有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与实际设备一致,并符合该设备类型的。 (5)申请人及法人代表部分需加盖签章。 (6)申请表中法人签字部分,如有法人委托文件,可委托人签署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购买服务罚则对型号核准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申请型号核准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涂改、转让、伪造和冒用型号核准证或者型号核准代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型号核准证的。 (四)虚构型号、伪造销售材料,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型号核准证,滥用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存在*二十四条*(一)(二)项情形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型号核准。存在*(三)(四)项情形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型号核准。以上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